即日起,我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正式實施,該《規(guī)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強制報廢情況:
據《規(guī)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
《規(guī)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按照《規(guī)定》,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據規(guī)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